1.民事:民事上的損害賠償,就屬私人間(私法上)的糾紛
參照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要找哪個機民事官司->地方法院
採取「以原就被」為原則,亦即要對他人提起民事訴訟,應向被告住所地之法院提出,也就是被告住居所之法院始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1條)
若侵害的為前兩者法益,通常即為「非告訴乃論」,也是一般人認知的公訴罪。若侵害者僅為個人法益,通常為「告訴乃論」
除了民法裡頭規定的,其他法規定的都算是非告訴乃論
3.行政處分:行政機關針對海事案件有違反船舶法、船員法等航政法規(有罰則的)作裁處。
依據船員法及海事報告規則->船長有義務做海事報告,但簽證不一定需要,如需要保險才有需要,船舶法修正案針對海事調查部分國內法化的依據
海事評議小組及作業要點->如雙方有爭議需申請海事評議,"符合受理條件"機關才會開海評會,但不會像車禍鑑定委員會做過失比例的鑑定。
0 comments: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