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07年發生嚴重的普悠瑪火車事故,近日政府宣布成立運輸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
行政機關做的是行政調查,看是違法哪個行政法規。
而運安會做的是行政調查,例如一艘船沉沒,是什麼原因造成沉沒。
目前海事調查現況為何?本文就目前執行現況做相關陳述~
讓人一窺海事調查員工作如何運做?未來運安會如何招募符合資格的調查員?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從中思考未來相關海事人才的培養~
一、詢問筆錄問題->無專門課程養成
(PS.撰寫當下尚未有運安會,111年相關政策待更新,請等等)
1.面對當事人所詢問題目需一致,便於比對其內容出入。
2.是否需撰寫逐字稿,實務狀況有兩種,題目會給當事人撰寫,再依內容提出補充提問,另一種為事先撰寫題目,現場提問並依據當事人答覆酌修文字內容。
3.可依海事案件分類,建置基本詢問題庫。
4.多位當事人須於隱密空間並分開詢問,避免影響雙方說法互相影響。
5.航港局調查人員是否有強制詢問筆錄之權責,尚無法規實質授權,所以執行人員也無具司法警察身分。僅107年底船舶法修正已有授權行政調查之法源做行政調查,
6.地點選擇辦公室好處事隱密調查單位有主控權,另一地點選擇船上,如是案發時候調查,可確保第一時刻事證保全並可比對案發前後相關航跡,筆錄結束後整理後亦會有新想法。
7.把握黃金時間詢問,如當事人無法進行筆錄詢問,機關基於人道及無法源授權強迫當事人製作筆錄,如尚有疑點,需再進行二次詢問
8.目前船舶法修正新增101條之1,訂有海事評議母法授權。
9.目前所有國際公約沒有罰則
->detain不是扣留是滯留,以保障人船貨安全。
二、現場蒐集事證問題->依據各案情形不同以致無法調查
1.第一時間會有海巡及相關救難單位,海巡如遇有人員傷亡者會於該時間做筆錄,不然就是另為通知前往海巡辦公處所製作,海巡主要為刑事調查
2.如案發時間為航行中,船員於靠泊前亦可能已災害抑制,現場事證是否保全,均有疑慮,另外部分海事發生無法調查,政府調查員也無法前往取得相關證據
-地點離陸地較遠位於海域中如脫險後前往非本國港口。
-如拖吊回來本國港口但人員備有船救援前往下一港,政府人員僅就空船處理後續移除監督。
https://www.gov.uk/government/organisations/marine-accident-investigation-branch/about
三、海事調查還有哪些注意事項
1.法定文件:航海日誌、輪機日誌及油料紀錄簿要對照同一時間是否一致
->不能用鉛筆寫
->有修改、空白、時間無按照順序都有問題
->偽造保險公司不理賠
2.參考凶殺案證據種類:人證、物證、書證及鑑定
->依據刑事訴訟法
->是否含有證據能力
->主觀犯意即是故意
->目擊證人受限於時間,還有不同種族(無法判斷不同種族的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