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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港濃霧期間暫時停止船舶申請進出港作業要點

2016年3月20日 星期日

基隆港濃霧期間暫時停止船舶申請進出港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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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見度在200公尺以下,就會進行封港
基隆港濃霧期間暫時停止船舶申請進出港作業要點
101年10月4日基港港航字第1010057409號函修訂公布

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分公司)為使基隆港(以下簡稱本港)霧季期間港區船舶確保航行安全,減少海事發生,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濃霧發生時船舶暫停進出港申請作業時機:
(一)日間:  以航管中心VTS管制塔台(以下簡稱塔台)(北緯25度9分35秒、東經121度45分27.7秒)為定點,無法目視東防波堤堤頭燈桿(北緯25度9分33.7秒、東經121度45分19秒)輪廓時(兩地相隔220公尺)。
(二)夜間:以VTS管制塔台為定點,無法目視東防波堤燈桿發光點時。
(三)瞬間濃霧產生時,其船舶進出港口行動由船長在安全原則下自行決定。
三、 通報程序:
(一)上班時間由塔台管制員通報本分公司港務處航管中心經理、 處長並轉陳港務長核備後,繼由管制員通知海軍港口管制所(由該所轉報海軍131艦隊部)、引水人辦事處、港務處繫船科(由該兩單位通知即將啟航或申請進港之船舶及航商)、港務處調度中心(日夜間電話(02)24206318、(02)24206319)、航港局北部航務中心等單位執行。
(二)塔台管制員以港埠網第14頻道(156.7兆赫)或以AIS(船舶自動識別系統)發送簡訊方式,通知駛來本港船舶暫時停止或恢復船舶進出港申請作業。
(三)非上班時間由塔台管制員通報本分公司港務處調度中心轉陳港務長核備後,繼由塔台值勤人員依前述(一)(二)兩項方式通報有關單位執行。
四、 港內航行船舶及港外船舶應遵行事項:
(一)港內航行及港外船舶一律開啟港埠網14頻道,並保持暢通隨呼隨應。
(二)港內船舶行動:
1、即將離碼頭之船舶,船長應以港埠網第14第頻道或引水人以港勤網第1頻道(141.070 兆赫)與塔台連絡,經核准出港後始可解纜。
2、已解纜剛離開碼頭之船舶,儘可能回靠原碼頭。
3、已離開碼頭準備出港在港內航行之船舶,請駛至檢疫錨地下錨,如無適當之錨地下錨時,船長速通報塔台管制員並應利用船上電子導航設施自行安全出港。
4、已進港之船舶,請駛至檢疫錨地下錨,如檢疫錨地無適當之錨地下錨且情況危急時,可暫時在主航道下錨,但船長應將船舶資料(位置、船舶長度、所下錨鍊節數)以港埠網第14頻道告知塔台管制員,如濃霧解除時,船長應即刻駛離主航道,並由塔台管制員依照通報程序通知相關單位。
(三)港外船舶行動:
1、外海錨泊區船舶繼續在該區錨泊。
2、在外海錨泊區附近航行之船舶應即自覓安全水域錨泊。
3、剛宣布暫時停止船舶進出港申請作業時,如船舶已駛入外海「分道航行區」之進港巷道,而距港口西防波堤在1,700公尺內,因運轉困難不能駛離水道不得已情況下,船長應速通知塔台考量其安全因素自行利用船上電子導航設施安全進港。
五、在能見度受限制時,港內航行及港外船舶均應依照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之規定,鳴放適當之音響信號
六、濃霧期間申請特許出港船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隆港濃霧期間,須符合下列第(二)點之規定並經引水人、船長均同意且有本分公司拖船協助離岸並伴護至防波堤口,始可申請出港。
(二)具備下列條件並經船長出於自由意願,提出「基隆港濃霧期間特許出港申請書」及「基隆港濃霧期間特許出港船舶裝備檢查表」,電傳引水人辦事處初步認可後,報請塔台管制員於引水人上船確認檢查表所列事項均備便無誤後,轉報港務長核可出港;1、 船舶主機、輔機、錨機、舵機、雷達、VHF及各項航儀暨船舶自動辨識系統(AIS)運作俱正常。2、 總長在200公尺以上之船舶,如未有配備船艏側推器,則應有拖船於船艏協助作業。3、 能見度在離岸時,於船舷可見碼頭岸線,以適於解纜作業。4、船舶於航道行駛中,於船舷可見碼頭岸線,且拖船可分辨商船船艏及其左右船舷各部位。5、航行時速不得超過五節。6、 靠泊西21號碼頭之船舶,其出港申請須在西20或22、23號碼頭,其中一側無船靠泊情形下方得為之。7、靠泊西26號碼頭之船舶出港申請,須在西25號碼頭無船靠泊情形下。8、客船、貨櫃船或船期緊迫之其他商船方得提出申請。9、船艏雙錨備便。
(三)塔台管制員於收到引水人辦事處初步認可之申請書及「基隆港濃霧期間特許出港船舶裝備檢查表」後,通知棧埠處將非作業中橋式起重機吊臂昇起,駛回暴風鎖孔定位,並經棧埠處回報後,方准出港。
(四)塔台管制員每隔3分鐘以港埠網第14頻道廣播:「XX船駛離XX碼頭出港,刻正航行中,若有占用航道之船舶,立即駛離航道」。並持續以雷達及AIS全程監控。
(五)每次進港(含軍、巡)或出港之船艦,只准一艘在航道中行駛,引水人應引領至港外,離開東延伸防波堤並報告塔台管制員核可後,始得離船。
(六)濃霧暫停船舶進出港期間,參加實際作戰、救難任務之船、艦,不受第六之(二)點限制,經報塔台管制員同意後進出港口,其優先秩序在特許出港船舶之先。
(七)濃霧消散後,當塔台日(夜)間可目視東防波堤堤頭燈桿全貌及發光點時,依第三點通報程序通知恢復船舶進出港申請作業,以解除暫時停止進出港申請作業。
(八)擬於濃霧期間出港之船舶,必須填報「基隆港濃霧期間特許申請書」並檢附「基隆港濃霧期間特許船舶裝備檢查表」(詳如附表一另開視窗,檔案格式:pdf),保證在該船出港期間,倘有任何肇致港埠設施或對其他船之損害事故,船東及船長本人願承擔一切損害賠償責任。若有涉及刑事責任者,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濃霧消散後,當塔台日(夜)間可目視東防波堤堤頭燈桿全貌及發光點時,依第三點通報程序通知恢復船舶進出港申請作業,以解除暫時停止進出港申請作業。
八、如遇極端惡劣天候(如豪大降雨量等)因素,致能見度日(夜)間無法目視東防波堤堤頭燈桿全貌及發光點時,准用本作業要點辦理暫時停止船舶申請進出港作業事宜;解除之亦同。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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