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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人的最高目標-台灣港口的重要功臣-引水人

國際燈塔協會 (IALA-Maritime Buoyage System) 原文下載點 中文大綱內容連結

2016年3月7日 星期一


國際燈塔協會 (IALA)
國際燈塔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Light House Authorities, IALA)係非營利的國際專業組織,創立於1957年。



IALA-Maritime Buoyage System
原文下載點
中文大綱內容連結(節錄自印務局- 第57/96/M號法令 -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一、本法規所定之航標規則適用於所有固定及漂浮標誌所組成之信號,該等信號用於指明:
a) 適航航道之兩側信號;
b) 航行之自然危險物及其他障礙物,尤其是沉船;
c) 重要航行區域及地形;
d) 新危險物。
二、上款所指之航標規則之適用範圍不包括:
a) 燈塔;
b) 航標燈;
c) 光弧燈標;
d) 導標燈及導標;
e) 大型及小型燈船;
f) 大型助航浮標。

第三條

(標誌之形狀及特徵)

第四條

(標誌之形狀)

標誌之形狀為:
a) 圓錐形;
b) 圓筒形;
c) 球形;
d) 杆形;
e) 柱形。

第五條

(標誌之種類)

一、標誌有如下五種:
a) 側面標誌;
b) 方位標誌;
c) 孤立危險物標誌;
d) 安全水域標誌;
e) 專用標誌。
二、無論屬何種標誌,均得以任意組合方式使用。
三、第一款所指之標誌,其特徵載於成為本法規組成部分之附件一內。

第六條

(航標之約定走向)

一、右側標及左側標之位置根據航海者從遠海向港口、河流或適航航道航行所循之方向決定。
二、為本法規之效力,「右側」及「左側」兩詞分別表示從遠海而來之航海者之右邊及左邊。

標誌之燈質術語(技術用語)

本法規所使用之技術術語



 
閃光:
每次閃光之時間相同、每次(暫時)熄滅之時間亦相
同但每段發光之總持續時間明顯短於熄滅之總持續時
間之燈光。
 
聯閃:
由多組閃光次數相同且有規律地重覆之燈光組成。同
一組內之閃光與閃光之間之熄滅時間均相同,但其明
顯短於相連兩組閃光之間之熄滅時間。
聯閃 (3)
 
混合聯閃:
由閃光次數不同之聯閃交替組成之燈光。
混合聯閃 (3+2)
 
快閃:
有規律地發光及熄滅之燈光,每分鐘50至79次閃光
【快閃】(一般每分鐘50或60次)。
快閃
 
甚快閃:
有規律地發光及熄滅之燈光,每分鐘80至159次快
閃光(一般每分鐘100至120次)。
甚快閃
 
聯甚快閃:
由多組快閃次數相同且有規律地重覆之甚快閃組成
之燈光。
聯甚快閃(3)
 
聯快閃:
由多組次數相同且有規律地重覆之快閃組成之燈光。
聯快閃(3)
 
長閃:
持續時間兩秒或以上且有規律地重覆之燈光。
長閃
等明暗:
發光及熄滅交替且兩者持續時間相同之燈光。
等明暗
 
明暗:
每次熄滅(暗)之持續時間相同,但每段發光之總
持續時間明顯長於熄滅之總持續時間之燈光。
 
有規律明暗:
明暗有規律地重覆之燈光。
有規律明暗
 
聯明暗:
由多組明暗次數相同且有規律地重覆之明暗組成之
燈光。同一組內之明與暗之時間相同,且其持續時
間明顯短於相連兩組明暗之間之發光時間。
聯明暗 (2)
 
混合聯明暗:
由明暗次數不同之聯明暗交替組成之燈光。
混合聯明暗(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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